四川泸县宋代石刻博物馆
藏品征集办法
为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丰富我馆文物藏品,完善藏品体系,规范藏品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及相关文规定制定以下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四川泸县宋代石刻博物馆藏品征集在馆务会的统一领导下,由藏品征集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物藏品征集是指博物馆根据自身定位及发展需要,主动采取有偿方式取得藏品。
二、文物征集范围
第四条 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为我馆所缺少的出土文物,其中主要为与我馆藏品特色有关的石刻类文物;
第五条 历代铜、玉、竹、木、陶、牙、角、漆器等制品,重点征集能反映中国手工艺水平的各类精品。
第六条 能够反映当地人文历史的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史料价值的手稿、古籍善本等;
第七条 具有特殊意义的书法绘画作品、名人手迹遗物、能反映和代表本地区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
第八条 远古时期遗留化石类文化,主要以动植物化石为主;
第九条 其他我馆认为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三、文物征集程序
第十条 制订征集计划。四川泸县宋代石刻博物馆根据自身性质、功能定位,针对四川泸县宋代石刻博物馆业务工作的具体需求开展藏品调查,寻求征集线索,提出初步意见,组成藏品征集小组,并向四川泸县宋代石刻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征集计划初稿,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馆务会审核。馆务会审核同意后,并报县文物局审定。
第十一条 编制预算。根据县文物局意见,按年度部门预算编报要求编制藏品征集经费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编制征集方案。预算批复后,按照年度征集计划编制藏品征集方案,委托上级主管机关认可的文物藏品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征集文物藏品进行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出具书面鉴定评估意见,并审核文物藏品征集方案、经费预算及提供采购方式建议。
第十三条 方案报备。藏品征集方案经评估通过后,在拟开展征集工作30天前,连同文物藏品专家评审委员会书面意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实施征集。藏品征集方案经评估通过后,报馆务会审议批准后,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进行藏品征集。
第十五条 藏品入藏。藏品征集到馆后,相关责任人与藏品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对文物进行审查与签字确认,并办理入藏手续。
第十六条 藏品入藏后,藏品征集小组对征集工作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估,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四、征集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调查和征集藏品所产生的所有资料,均应分门别类予以妥善保管,以备查验。对征集到的藏品及其原所有者的资料建立详细的档案。所有资料档案均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藏品征集项目结束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对征集资料进行整理,并移交保管人存档管理。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已经四川泸县宋代石刻博物馆学术委员审议,并于2017年3月20日经馆务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四川泸县宋代石刻博物馆。
四川泸县宋代石刻博物馆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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