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县宋代石刻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历史文化传播,促进四川泸县宋代石刻博物馆保护利用、深化泸县文化遗产研究。四川泸县宋代石刻博物馆合作成立学术委员会。为了充分发挥四川泸县宋代石刻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科研改革、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机构名称:四川泸县宋代石刻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 本机构性质:本机构是在“中心”领导之下决定“中心”基本发展方向和做出重大决策的学术性研究及管理机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副主任以下各类人员(含专、兼职研究人员;行政、资料人员等)由“中心”主任负责聘任;“中心”学术委员亦由“中心”主任负责聘任。学术委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时,双方须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权利与义务。聘任期满,根据学术委员个人意愿并参照学术委员对“中心”所做出的贡献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原学术委员进行续聘。学术委员如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或有其它正当原因,可以解除聘任关系。待下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中心”提名,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并表决通过。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中心”的重大事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参加,方可召开;所形成的决议须经过与会学术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章 学术委员的权利
第八条 本着有利于“中心”建设,有利于为“中心”吸引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学术委员积极性的原则,将为“中心”学术委员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宽松的环境。
第九条 “中心”学术委员有权审议“中心”工作报告;审议“中心”制订的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发布的课题指南;审定“中心”的重大科研项目;参与并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在课题立项、研究经费等方面,“中心”将优先考虑并支持学术委员。
第十一条在同等条件下,“中心”对学术委员的科学研究成果将加大奖励力度。
第十二条 “中心”在可能和合理的前提下,尽量解决学术委员的部分科研、学术经费。
第四章 学术委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中心”建设方面:学术委员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心”的建设,为“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积极参与对“中心”的正面宣传,扩大“中心”的学术及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方面:学术委员应积极申报、组织实施、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以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面:学术委员应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学术委员通过推荐、吸收研究生或博士生参加“中心”的相关课题组与课题开发,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做贡献。
第十六条 咨询服务方面:学术委员应主动申报承揽政府、企事业委托的相关研究课题,面向社会开展咨询服务,为解决有关的重大理论问题做贡献。
第十七条 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学术委员应积极支持与完善以课题为中心的聘任制度,不断推陈出新。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应积极协助“中心”创办一份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出动议,并经全体学术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修改之后的新章程,在全体学术委员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四川泸县宋代石刻博物馆
2017年5月18日